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通知】2018年广州公共集体户又有新变化

前天,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的通知》。其中最吸引车仔眼球的是——全市已设立177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

广州公共集体户最新消息

那这通知里面,最重点的就是明确了,关于不同的入户途径,对最终的落户地址也会有所影响。具体的落户顺序。如下图所示

落户广州公共集体户

如果您是通过人才引进入户的,落户地址应选择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

如果您是通过积分制入户的,落户地址应选择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

如果您是通过其他途径入户的,落户地址均可选择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比如市内迁移。

  如今的大广州,实在是了不得啊!不管您住在广州的哪个地方,都会有公共集体户为您“兜底”!这对于没有房产、又想入户广州的小伙伴来说,简直就是一大便利!

 

  附:《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 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穗发改〔2017〕206号)。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天(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1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fgwrkc@gz.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人口就业保障处,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51003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政策条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

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77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

  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 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 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 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

  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

  1. 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

  2. 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

  3. 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

  4. 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

  五、其他事项

  1. 为确保政策调整期间公共集体户落户工作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7月1日前,可按本文规定选择拟落户的公共集体户,也可按《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穗发改人口〔2015〕6号)有关规定选择。2017年7月1日后,按本文规定办理。

  2. 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3. 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1日